女员工入职三天就休产假,休完立刻辞职!你怎么看?
近日,有媒体报道,宁波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女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之后随即提出辞职,在这名女员工怀孕期间照常给她发工资、交社保的公司表示“很受伤”。
入职三天后就说“怀孕了”
孙小姐在招聘会上看到张先生公司招聘文员的信息,随后来面试并顺利通过。面试时,在说到婚育情况时,孙小姐强调自己刚从广东来宁波,并没有结婚,短期也不打算结婚。孙小姐随后就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可是,才入职三天,孙小姐就告诉主管自己怀孕了,要保胎休息。怀孕期间,因为种种原因,经常请假。而公司照样给其发工资,缴纳社保,并派人在其产后去探望。没想到,产假一结束,孙小姐就打电话来说辞职不干了。
张先生说:“我们公司女员工多,各方面制度规范,对孕期女职工也是照顾有加。可是,像这样‘隐孕’的员工真的挺让我们受伤的。一年多时间里,她几乎没有为公司创造劳动价值,单位却要照发工资、照交社保。”
“如果她事先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我们还好接受些。后来才知道,她是在知道自己怀孕的前提下才入职的,希望能在孕产期拿到工资并使社保不断档。”张先生郁闷地说,隐孕入职的人多了,会影响其他女性在就业时得到公平待遇。
事情一经报道就在网上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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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后招聘网站把她资料拉黑。
B:这算不算职场碰瓷?
C:这就坑了,坑的不是公司,而是其他广大女性。
D:碰到这种情况,老板也只能自认倒霉了。
E:这不是很正常吗?企业知道利用规则合理避税,员工也可以依法依规享受待遇。
F:问题来了,如果应聘人员先坦白了有孕在身,被录用的概率几何?
G:这是个人品质问题。虽然男员工没办法这么干,但遇到个人品质差的,相信企业的损失也不止几个月的产假工资。
怀孕等于“免死金牌”,企业不能辞退?
女性求职都能用“隐孕”这招,
坐享产假和工资?
产假照发工资加大企业负担,
导致女性就业歧视?
关于这件事,应该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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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隐孕入职”引发的劳动纠纷屡见不鲜。去年,湖南长沙的汪女士在怀上二胎之后,突然收到公司一纸文书,通知自己被辞退了。她原本想提出劳动仲裁,却没想被公司给告了。
记者:这份工作对你来说意味着什么呢?
汪女士:生活。我有一个女儿一岁多一点,现在又要生了。我失去了这份工作无法继续再找工作,因为我怀孕了。
汪女士在当年2月进入某网络发展公司担任人事专员,合同期为一年。刚过试用期不久,她称,发现自己又怀孕了。
汪女士:我就立马告诉了公司我怀孕了这个事实。因为我不想欺骗公司。
然后5月底,汪女士却接到被公司辞退的通知:
汪女士:以我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了我,说我能力达不到。
为了索权,她找到劳动部门仲裁。仲裁委最终裁决为,公司要赔偿汪女士工资和赔偿金四千三百多元。但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该公司一名负责人表示,汪女士欺骗了公司,令负责人“非常不满”。
负责人:我们不打算招一个未婚员工,而汪某已婚且生过孩子,所以才把她招进公司的,这是一个主要的原因。她是作为公司高管招进来的,但是有个很不幸的事情,她进公司的时候就已经怀孕了。她瞒报了这个事情。
实际上,“隐孕”已经悄悄成为一些职业女生的生存策略。尽管《劳动法》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但在现实当中,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怀孕女职工太多,必然会影响企业正常工作,在招聘时或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直接要求女职工“N年不准怀孕”,甚至还出现过“女教师排队怀孕”等情况。
而从女性角度来讲,怀孕影响入职、加薪、升职,因此会有人在面试时隐瞒婚姻、怀孕的真实情况,即便在入职后怀孕,也不愿向用人单位透露实情。
有相关律师对此进行了回答:
➤ 女性职工客观上在入职后怀孕与主观上隐孕,是否都受到法律保护呢?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保全:有些人可能无意地就怀孕了,后来决定想要孩子,当然有些人可能是有意地想找一个单位,我就是要来这个单位怀孕等等。不同人的主观心态是不一样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呢,他并没有具体地去区分那么多。法律认为怀孕生孩子是一个自然权利,无论是在入职前、入职后,无论是入职很长时间的怀孕还是刚入职就怀孕,法律都认为这是员工的法定权利。
➤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对女性职工是否怀孕进行调查,甚至做出要求或进行约定。这种做法和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杨保全:在法律上,单位在入职前的背景调查,它的要求是跟员工的工作跟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关系的事项,跟是否怀孕是没有关系的。因为在实践当中很多单位都在查,但是我们说为什么那么多判决最后认为,即便查出来的员工有这种欺瞒行为,也认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就是因为在法律上单位有没有权利查这件事情,所以你查吧,它也是无效的。不存在隐婚隐孕在法律上会被认定成员工违反了纪律或者承诺。
➤ 那么对于主观隐孕的职业女性,是否公司只能吃所谓的“哑巴亏”呢?
杨保全:实践中我们看到某一些案例,确实是这个员工的恶意性比较大,以各种理由不上班,也没有提供任何劳动,单位还付出了很多的代价。这种做法确实是超出了一般常规,但是不能完全从法律角度去约束,可能只能从道德角度(谴责)包括这个女员工在入职其他单位的时候,有没有可能说别的单位知道这件事情,对这个人有一个判断。但是要从法律上来讲,员工的这种行为是不违反规定的。
一般而言,每个企业都会对员工进行入职体检,因此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隐孕”这个情况。此外,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新员工入职普遍有1-6个月的试用期,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这也是公司对其怀孕期间工资照发、社保照交的原因。
所以女职工怀孕期间
即使犯了错,公司也不能解雇吗?
并不是!再继续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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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劳动者存有过错的情况下(第二十五条),即使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可以合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是社保(生育保险)出的,不完全由企业负担。
“‘隐孕’入职,企业和员工应该说各有无奈。”智联招聘宁波分公司人力资源专家陈芳铭表示,站在企业的角度,肯定是不希望员工“隐孕”入职的。如果员工刚入职就怀孕,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其实蛮大,在没有怎么创造劳动价值的情况下,企业要给员工产假、病假,调整其作息安排。有的员工甚至拿怀孕当尚方宝剑,认为企业不敢把怀孕员工怎么样,就很放纵自己的行为,不好好工作。
从员工角度说,怀孕本来就是自己的权利,而且员工怀孕期间的在职状态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保障,女职工有时隐瞒怀孕情况,可能真的是迫不得已。如果在面试时坦言已经怀孕了,就很难得到入职机会。
陈芳铭建议,为避免“隐孕”入职,员工最好不要在备孕期间更换新工作。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应多站在对方的立场思考问题。企业应做好员工关怀;员工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孕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对于这件事,职工又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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